陕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陕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英文缩写SVS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全省性、群众性体育组织,是联系、组织、指导全省老年体育组织、老体工作者和老年体育爱好者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社会组织;是宣传、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自愿为老年人体育健身事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是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和陕西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服务老年人体育健身事业为根本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道德风尚,依托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和多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机制,全力推进老年体育健身事业可持续发展,为促进老体事业全地域覆盖、全周期服务、全社会参与、全球化合作、全体老年人群共享,为提高老年人健康素质和获得感、幸福感,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与各涉老组织协同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负责的工作方法,推行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律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安市丈八东路30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中、省有关老年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推动全省广泛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促进老年人体育健身事业社会化、科学化、生活化;
(二)组织参加或承办全省、全国或区域性的老年体育健身展示、交流和比赛活动,积极开展老年体育健身旅游等活动;
(三)培训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骨干队伍,传播老年体育健身科普知识,推广中国老年体协规定项目和本省自创项目;
(四)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事业的调查研究、老体文化宣传、理论研讨和科学研究工作;
(五)总结交流老体工作经验,树立和褒奖老体工作先进典型;
(六)督促全省各级老年体协加强组织网络建设和工作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专、兼职工作骨干队伍;
(七)协助推进老年人体育健身场地建设,不断改善老年体育活动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
(八)管理、使用陕西省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中心,在全省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中发挥基地作用;
(九)组织参加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驻陕部队的老年人体育协会和其他合法的老年人体育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积极组织所在单位、地区、行业系统的老年人群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主席签发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老体活动权和在省老体健身活动中心的优待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工作真实情况,报送相关资料;
(六)推动本地区、本部门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持续开展。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会员、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推举并经与本会协商确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和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召开的,须由主席办公会研究提出并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委员会(简称全委会)是全省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大会负责。全委会委员由会员单位推荐,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履行相应的选举程序。会员代表大会选出委员后即召开第一次全委会。
第十九条 全委会的职权是:
第二十条 全委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为委员会的常设决策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本会最高权利。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各市(区)老体协主席及各专项委员会主任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之后的第一次全委会选举产生。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委员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提出增补和罢免常务委员以上的人事建议;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本会主席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有关规定,本会建立党的组织,在主席指导下,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老体工作决策部署,激发协会组织发展活力;
(二)组织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学习,开展思想教育工作;
(三)倡导弘扬优良传统作风,发挥党员和党组织作用,为协会健康发展提供正能量。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讲政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在全省老年体育战线有较高威望,或作出较大贡献;
(三)省老体协主席应由曾经担任过省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担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领导职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增补和罢免副主席、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处理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担任。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法人代表的职责是: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同常务副主席主持协调会;
(二)受主席委托,代表本会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
(三)负责本会对外交往、联络有关工作;
(四)负责联系、协调指导本会各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按分工应由秘书长负责处理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购买服务和资助;
(三)社会捐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老体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自主经营、自收自支、自负盈亏,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体育、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赞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依法依规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陕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